直销条例修改已经迫在眉睫

直销条例修改已经迫在眉睫

 

2005版的中国直销法规,已经实行了10年,10年间中国直销实践发生很大变化。对于中国直销法律条例,王义教授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借此契机,记者特意对王义教授(中国著名直销理论研究专家)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直销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直销行业规范发展法律法规问题研究的通知》,针对当前直销管理实践中反映的直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与行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等问题进行研究,作为直销理论研究专家,您认为现行直销条例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改

王义:当然有必要,2005年,为了指导直销行业发展,同时为加入WTO而许下承诺,国务院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部带有较多的行政命令和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条例,经过十年的发展,与直销现状出现了较大的脱节。为更好地规范直销行业,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修改直销条例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对于直销条例是否应该开放多层次销售的争论已久,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王义:在国际上,直销的定性为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销售的典型特征就是:1、营销人员可以组建团队,形成管理层次;2、整个营销人员的计酬收入体系具有多层次特征,所有收入的计算必须是建立在严格的终端销售基础之上;3、营销团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换言之,多层次销售才符合直销的本质,但中国现行的法律却将多层次销售定义为“传销”加以禁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现阶段中国直销企业绝大多数都在实行多层次销售,包括已获牌的45家直销企业,也是按照多层次销售进行运转的,这已经成为行业心照不宣的秘密。而我们通过一个单层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多层次的销售行为,本身就脱离了实际。因此,开放多层次销售、与国际直销接轨是当前直销法律法规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记者:多年以来,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出一直被限定在30%以下,如果超出这条“红线”,极有可能涉嫌传销行为。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王义:立法以来,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出一直被限定在30%以下,但是这个30%的界限并没有科学依据,奖金制度是企业为奖励直销员而制定的内部奖励制度,与企业自身的产品成本、管理费用、利润、营业额等有关。国家将其硬性规定为30%以下,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尤其是法规表明,奖金拨出超过30%,就涉嫌传销,这显然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事情。

比如一件*品,出厂价是100元,零售价为1000元,企业运用直销模式,节省中间批发商、零售商和广告商等环节费用,将其中的900元差价拿来奖励直销员是无可厚非的。且据我了解,目前获牌企业中,奖金拨出比例都超过了这个范围,无论是表面上的奖励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给予的奖励,都远超这个范围。

记者:中国直销条例中,对企业从事直销操作有着严格的区域限制,有人认为这阻碍了直销的正常运行,您认为区域限制是否合理?

王义:国家规定的区域限制,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用行政命令来硬性规定直销这种灵活的销售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予以取消。来自全国各地的直销员,通过自身进行销售,不应该受到地域上的限制。直销本身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销售,而国际直销中也没有区域限制的说法。

记者:现行条例中规定直销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的严格审批才可以进行直销操作,否则就涉嫌非法传销,对此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王义:现在直销行业对于甄别是否合法,有一种奇特办法:“凡是经过国家审批的,就是合法的,没有经过审批的,就是违法的。”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极为荒诞。直销企业是否合法应该从销售过程是否违法、产品是否合格、价格是否存在欺诈等方面斟酌,而不是简单地看有没有经过审批。

此外,对于审批制,我的看法是:规范直销行业发展不应该单纯依靠审批制度,当前,工商总局对企业已经取消了硬性要求,只需企业是合法经营,就可以注册成立,而直销行业却依旧保持审批制,显然是比较落后的,应该取消“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减少层层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用既定法律对企业进行约束,这与本届政府所倡导的“简政放权”也相吻合。

记者:众所周知,想要申请直销牌照,除了要求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外,还必须缴纳2000万元的保证金。这对于很多企业都是不小的负担,您认为这一制度是否合理?

王义:注册资本制度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已经取消了企业注册对资本的要求,而直销审批仍要求8000万元注册资本也没有了实际意义。

保证金制度其实是一种国际上非常落后的法律制度,历史上韩国曾采用过,后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取消。

缴纳保证金实际上是监管部门对其管理手段不自信的表现,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而要求企业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负担。且保证金如何使用、企业违法后怎样扣除、扣多少并没有予以法律说明。据我所知,多年以来,众多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从未被扣过。

记者:目前,行业中对传销的定义众说纷纭,现行法规中也并未明确这一定义,对于传销,您是怎么定义的?

王义:现行法律中对传销的定义并不明确,以致有些人认为只要是团队计酬、多层次销售就是传销,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没有获牌而从事直销活动就属于非法传销。这些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传销的定义,严格界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才能更好地引导民众,进而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

从国际上讲,传销是一种欺诈行为,它指的是:借助国际直销的形式和运营原理,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而进行单纯拉人头敛财的一种虚假营销行为。例如滚动制销售、将人拐至异地,洗脑后销售等销售形式。国际上叫作“老鼠会”或“金子塔式销售”。对于这类销售行为,毫无疑问应当严厉打击。

但是,片面地以多层次或团队计酬作为传销的鉴定方式,甚至以人数多少来界定是否是传销,都是非常可笑的。

记者: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产品有着明确的规定,除化妆品、*食品等以外,其他产品都不允许进行直销,您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直销产品限制是否应该予以开放?

王义:理论上讲,凡是可以销售的产品都能作为直销产品。但直销产品有两个特性,一是有独特性,二是中间差价要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只要其产品有独特性,中间差价大,销售又不违法,就可以进行直销。但中国直销对其产品有着诸多限制,除化妆品、*食品、保洁用品、*器材以及小型厨具外,其他商品一律不得用于直销。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应该予以开放。

记者:除了以上我们谈到的这些需要修改的地方,您认为直销条例中还需要增加哪些内容?

王义:虽然国家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但鉴于直销这种特殊销售模式,其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在直销条例中进一步规范;其次广大直销员作为劳动者也应该予以保护,如直销企业拖欠奖金、老板跑路、系统领导人违规等现象,都使得直销员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直销员收入构成复杂,且收入中还需拿出一部分购买产品和扶持团队,怎样合理征收直销员个人所得税尚需探讨。另外,直销这种特殊模式使得偷税漏税变得有机可乘,如何进行合理规范,避免偷税漏税也是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最后,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风生水起,O2O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了线下交易的前台。直销企业也纷纷加入到电商的队伍中来,但现行法律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管细则针对这一模式,因此对于这一方面,也是直销条例亟需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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