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对于直销行业说了啥?

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对于直销行业说了啥?

备受瞩目的全国两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直销行业的发展十分关注,并提交了一些议案提案。他们在议案提案中都说了啥?


改变监管思维

直销法变“例”为“律”已迫在眉睫


在今年的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再次呼吁直销管理应考虑变“例”为“律”。“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政协委员焦家良认为中国直销发展已经遇到瓶颈,与世界直销发展没有完全接轨,直销监管上出现了滞后,直销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机构之间互通信息渠道不畅。有的地方直销监管只注重事前审批而不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标准不统一,有碍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焦家良指出,《直销管理条例》制定之初采用严格的行政限制措施规范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符合当时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但这些内容与现阶段直销业的现状有些不符,甚至有碍我国直销产业的发展。焦家良认为制定出台《直销法》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行业发展的需要。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直销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人大代表凌沛学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对多层次计酬、跨区经营、奖金比例超30%、产品超范围等事项的禁止,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无论是拿牌的直销企业,还是未拿牌的准直销企业,违反任何一条都会被工商局查处,甚至被公安机关立案,这使企业的重心不能集中在核心业务上。”凌沛学认为,法规滞后不仅影响到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已导致了监管权力的寻租,修改法规已是迫在眉睫。


促进行业发展

开放多层次直销模式及产品范围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焦家良、凌沛学提出开放直销企业的跨区经营。他们表示,我国要求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初衷,是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直销产品价格,便于退换货。但现实情况是,随着互联网和物流的发展,直销企业在网上的客服水平完全可满足消费者的上述需求。对此凌沛学建议,为减轻网点建设对直销企业带来的负担,政策应允许直销企业根据自身特色,至少每一个地市建立一个服务网点,改变现在过于密集的服务网点设置。


在产品范围问题上,凌沛学认为,当前直销产品的类别主要是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6类,同质化严重。应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扩大直销产品类别范围,促进直销企业的快速发展。在他看来一些受到市场欢迎的商品,如未获保健批号的特殊食品、新纤维服饰、家纺产品、特殊用途小家电等广受欢迎的产品,也没进入规定类目。焦家良也认为,作为直销企业,把市场需求、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产品逐步纳入直销产品范围,丰富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鼓励其他企业与直销企业合作,实现产品与渠道的有益结合。“集团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基地,若想涉入其它领域的产品种类,选择委托加工的方式会降低生产成本,禁止委托加工势必会让直销企业建立实体生产基地,投入的成本将会增大。”凌沛学说,应逐步解禁委托加工,让直销企业在不过多投入成本的情况下使产品更加多元化,丰富直销市场的种类。


开放多层次直销,是焦家良的重要主张。他认为,在经营活动中,不少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突破单层次的现状,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定性和查处难以把握,导致目前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困境和执法难度。建议在有真实销售产品的基础上,适时开放多层次计酬,同时将有关奖金制度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备案和公开,方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严厉打击传销

降低入罪标准提升打击效果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关注到,全国人大代表梁志毅认为,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为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梁志毅介绍,从基层部门办案上来看,依据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罚,但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等规避手段,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导致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许多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无法对其执行罚没处罚,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如“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梁志毅还特别提到,由于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应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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