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一起特大传销案件一审宣判。该案涉案组织规模人数超过千人,涉案金额过亿元。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0万元至14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董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高某、杨某和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到南宁市参加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要求下线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然后由上线人员按照不同比例对下线交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以此引诱下线继续发展更多的人参加,从而不断地骗取财物。在此期间,19名被告人不断发展下线,使该传销组织发展成一个人员过千人的庞大体系,银行账面流水过亿元。
经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任某某、董某某和王某某等19名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或“资本运作”之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