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打击传销组织,地方工商部门专门成立打传办。这本是一项很有针对性的举措,在实践中却更像是一种执法“障碍”。
号称投资49800元,最多赚450万的传销组织在燕郊已经扎根一段时间。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郊分局对此表示,打击燕郊的传销需要通过三河市工商局打传办统一安排,该局不受理举报工作。
2005年颁布并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层面将传销定义为“非法活动”,但传销并未因此销声匿迹,而是以一种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的方式继续存在。与传统的传销组织动辄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暴力管理模式不同,新型传销组织在管理上更“科学”。比如在这个传销系统里,并不限制人身自由、严格控制扰民,绝对不发展本地人,参与者又能自由消费,因而对一些急于发财的人来说,也更具诱惑力。但不管形式怎么变,精神上洗脑、物质上榨取、上线发展下线“拉人头”式晋级的传销本质没有变。因此,监管不能缺位。
遗憾的是,传销组织和传销模式早已更新换代,监管还停留在初始状态,这一点在管辖权的归属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该传销组织所在地的燕郊工商分局称,打击传销需要通过市局打传办统一安排。三河市工商局打传办工作人员则称,对于传销组织,只能登记,然后驱散,“抓人那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记者来到西城派出所,值班民警称,得到举报后可以进行打击,但仍需工商部门牵头。几番拉锯下来,就形成了一个执法怪圈:除非各部门统一行动,否则打击传销的最理想结果就是“登记驱散”。
这就好比“牛栏关猫”,抓了放,放了抓,不仅传销组织毫发无损,次数多了,执法部门也会产生惰性。另一个尴尬在于,为了有效打击传销组织,地方工商部门专门成立打传办。这本是一项很有针对性的举措,在实践中却更像是一种执法“障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都有责任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但由于打传办的存在,其他部门也就有了推诿的理由。而打传办是由工商牵头成立的,执法的权限和范围都十分有限,这或许就是传销组织能够获得生存空间的重要原因。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态度消极。对地方而言,传销未必全然是一件坏事,甚至还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比如吸引大量外来人口,拉动地方消费。在传销组织中,“绝不发展本地人”也是一条不成文的行规。这多少有点互利互惠的意思,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相关部门打击传销的决心和力度。因此,打击传销除了要完善治理结构、理顺权责关系,更重要的是转变观念。毕竟,每一个传销组织背后,都可能有多个家庭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