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名外地人在宣风镇天城商务宾馆向宣风籍人员讲课,可能是传销。”今年3月15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公安局宣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采取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陈某某。
随后,一个以振兴民族互联网产业为幌子、以股权投资为诱饵的传销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据统计,该传销组织人员达20余万人,涉案金额上亿元。今年5月,警方进一步抓获了该传销组织的7名主要嫌疑人。
造梦:振兴民族互联网,加入会有丰厚回报
“振兴民族互联网,成就更多平凡人!”这是涉案传销组织“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打出的宣传旗号。“他们声称涉案公司是我国鼓励发展的民族企业。”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云川说。
记者在萍乡市公安局还看到很多类似的宣传材料:“今天你加入云数贸你就是股东,将来加入你只能为云数贸打工!”“加入中国建业联盟你会获得什么?股东将获得几百倍利润,宣传推广获得优厚的奖金,投资享受分红回报……”
贵州籍的江某某是参与“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传销活动的一员。“去年9月,我和钟某一起散步,从她口中得知了建业盘(即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江某某说,“当时,钟某向我介绍建业盘是中国人自己打造的民族企业,加入建业盘就可以得到公司的原始股,建业盘上市后,我们手中的股权就会升值。我就交钱成为了会员。”
记者了解到,涉案传销组织鼓吹原始股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公司上市后原始股的价值就是几十倍的增长,身价也随之几十倍增长,即便不卖掉原始股,也能每半年得到原始股分红……
今年3月,付某某、陈某某在芦溪县宣风镇天城商务宾馆向20多名宣风籍人员推广“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被警方抓获。刘某某就是“听课”的一名村民,她于今年2月成为“股东”,已经听过几次课了,这次她还带来了自己朋友何某某,“推广课说这是爱国的项目,并且可以赚钱,所以就参与了。我带来的何某某在当天也交钱成为了会员。”刘某某说。
“在陈某某带去的笔记本上,记录了宣讲当天新增的‘原始股东’名单,包括何某某在内的11名听课人员被发展为下线。”办案民警说。
包装:花钱在高档场所开会,伪造与领导人合影
祝某某是目前警方掌握传销组织成员关系中的较高层级,他的线下会员达数万人,其下线会员转账给祝某某的钱款达1700万余元。
据警方介绍,祝某某只有小学文化,原来从事建筑装修,后来加入“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成为“原始股东”。
“去年1月,我作为公司成员代表之一参加了‘世界华人互联网年终大会颁奖盛典’,会议参与人员有1000多人,吃住都是在高档宾馆,食宿费用由公司负担。会议都是统一着正装,场面非常的盛大,开完会还进行了合影留念。”在看守所,祝某某向记者介绍,“我还亲自参观过项目基地,看过公司资助的希望小学。”
在“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的宣传材料上,记者看到了多张“公司高层”获得的荣誉证书、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留念等材料。“开会地点多选在北京的高档场所,这些场所只要花钱就可以租到;荣誉证书也都是出钱就能买到的假证书;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等也是伪造的。”办案民警说。
“普通群众不了解情况,尤其是农村村民信息源更少,更容易被迷惑。”张云川介绍,“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的不少参与人员就是农民。
本质:鼓励不断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记者了解到,该传销组织宣称只要交纳2700元就可以得到“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的原始股份及750个电子币,用750个电子币注册成为该联盟的会员后成功推荐两人又可得750个电子币。
“750个电子币相当于2700元人民币。”“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参与者陈某某介绍,“这就意味着,发展两个下线就可以回本。一个人最多可以发展两个会员放在自己的下面,有多的人员就要向下一层级放置,介绍两个人加入后就可以得到公司的奖励返单。”
据了解,“云数贸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以“线上管理、线下发展”为模式,该传销组织会员可以通过建业盘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会员中心,查询线下成员情况以及对电子币进行操作等。
办案民警介绍,按发展顺序该组织内部分为5层,第一发展人可以从每层得到450个电子币;在发展完5层后,5层之外分为“大区”和“小区”,“大区”即第一发展人直接发展的两个人中发展人数较多的一个下线区域,“小区”即第一发展人直接发展的两个人中发展人数较少的一个下线区域,第一发展人可以从“小区”的5层之外按发展会员人数来抽成,按每个人75个电子币来抽成。“这就激励传销参与者关注两条线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加速会员人数的快速增长。”
警方提示,当前,传销运作模式不断翻新,群众对传销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人身拘禁、熟人发展”的固有层面上,更不能对靠传销活动发财抱有侥幸心理,自觉远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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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传销活动形式如何翻新,本质是相同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识别传销行为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