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销:“金字塔阴谋”被披上了“微商”的外衣

微传销:“金字塔阴谋”被披上了“微商”的外衣

 

  在国际上,传销又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代表一种危险的金钱陷阱。发现在社交化、移动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下,“金字塔阴谋”被披上了“微商”的外衣,更具欺骗性、迷惑性。

  幻象与骗局

  “高定价+多层级代理”稳定三角结构

     在传销过程中,参与者仿佛被编制于一个无形的利益“金字塔”之中。他们认为,暴利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但其实,这只是一种“幻象”和骗局:由于许诺的欺骗性,以及加入网络人员的有限性,所谓“金字塔”的后续很快会达到极限。当后参加者再难找到足够多的下线从而保持“金字塔”座基稳定时,“金字塔”便会轰然崩塌,结果唯“塔尖者”可能获利,而作为“底座”支撑的广大后续者,只会空被利用、一无所获,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因此国际上,传销又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代表一种危险的金钱陷阱。但更多的“微传销”模式,是将劝服建立在个人信用和情感纽带之上,以“杀熟”方式,“拉”亲朋好友入线套钱。即先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类似100天买奔驰、1年内开劳斯莱斯等蛊惑宣传、发展下线;再组成层级团队变相收取入门费,以“拉入”提成、计酬,形成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金字塔”结构,区别分层代理的进货价格、提成费用;再要求“入线者”必须每天至少按时转发三次以上微信朋友圈广告、大量增加微信好友。口头上“微传销”似乎利润空间极大,但实际上,“高定价+多层级代理”的模式往往造成产品的大量囤货或自消化,利润被层层中间渠道消化,大批代理人为了出货,疯狂低价抛售,越是下端越赔本,未及销售,彼此之间的厮杀早已白热化。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街头巷尾、地铁线上、公交站前,稍加留意,人们常会看到一些握着手机,谦卑地邀请劝说别人加入其朋友圈、拉人“入下线”做代理、向人兜售如何赚钱“秘籍”的人群。其中不少人正是“微传销者”。“拉陌生人”入局,是“微传销”的一种线下方式,这种现象对目睹过20世纪90年代传销的人们来说似曾相识。

  滋生与蔓延

  媒介素养的缺失成微传销不断衍生的内因

  近两年,“微商”作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微商为更多人提供了经营机会,给少有资本、多余闲暇时间的人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可观收益。但伴随产品造假、广告失实、偷税漏税等滋生的“微传销”危害尤其严重。

  传销借助“微平台”滋生蔓延,主要存在这样的原因:第一,“微传销”平台门槛低、简单易学,假借“互联网+金融”等说辞,具有欺骗性,迎合“一夜暴富”的贪欲和侥幸心理。第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缺位,使“微传销”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技术先导作用常使新现象与问题并生。第三,相对于传统传销,“微传销”更具隐蔽性,人员流动性更强,而公安执法部门电子数据采集、定位追踪和执法取证难度大,管辖权范围不易确定。此外,一些人下岗失业,面临的就业压力大,也造成传销诱惑面前的不清醒,忽略了对风险的起码警惕;而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大量非实名用户注册信息的存在,往往成了非法传销者的屏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微传播”媒介素养的缺失,也是公众未能有效防范“微传销”危害的内在原因。

  由于“微传销”更多建立在亲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上,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者家庭主妇,出于对朋友的“关爱”和感激,认为通过熟人“入会”“拿货”不会有假,便轻信、加入“微传销”行列。一些人受骗后又不甘心“投资”打了水漂,转而通过“发展下线”嫁祸于别人。有调查显示,信任关系一旦破坏很难逆转,参与过微传销的人,往往不再相信朋友圈的信任之情,“彼此间朋友圈卖货已很艰难”。不少人“默默地将自己曾经最为信任的同学或亲友屏蔽了”;有人在“宗教般的洗脑”后,甚至为攀升“塔尖”招摇撞骗、众叛亲离,不仅对于正常的“微商”生态带来破坏,也造成了自身社会关系和人性深处的情感伤害。

  拆穿与整治

  全民“亮剑”方能挤压“微传销”寄生空间

  根据20167月份出台的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打着‘金融互助’名义的微传销平台数以百计,参与人数则数以百万计。” 一些犯罪分子、组织还以“金融互助”为借口和手段,通过“微传销”进行洗钱,对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全民“亮剑”协同治理,方能尽早拆掉“金字塔”、割除“微传销”毒患。

  如何挤压微传销寄生空间呢?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要跟进网络新媒体发展需要,出台、完善“微传销”的法律管理规范。第二,健全监管“微传销”的制度、体系。要建立“微传销”公开曝光机制,提升人们辨析“微商”真假、识别“微商”品质的能力。第三,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和全社会监督管理作用,综合形成“微商”监管大格局,促进企业自律和微商合法经营。第四,加强网民新媒体素养教育,提升“互联网+”理念认识,使广大网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抵制“微传销”非法传播的能力。

  同时完善“微传销”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形成网信、公安、通讯、工商、传播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主责部门的职能定位,线上线下密切配合、互动,加强对“微传销”的日常监管,并建立起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微传销”零容忍之下及时围剿、整治防范、精准打击的工作路径和有利局面。并且充分激发个体的自觉性和网民“微传播”正能量,正确评判新媒体“双刃剑”作用,挤压“微传销”寄生空间,让更多人更自觉地运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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