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就罗某、黄某某、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10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闵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并对3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悉,2013年10月,罗某经人介绍,在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后,注册成为“奇乐吧”会员。之后,罗某为获取更多的返利,在四川各地大肆发展人员加入“奇乐吧”,先后将黄某某等10多人发展成会员,后黄某某又发展闵某某等70余人为会员。至今年4月,罗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80余人。
鉴于上述3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