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解读直销与传销

多角度解读直销与传销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一种叫直销的销售方式,这个方式和传销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1998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传销人员便开始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我国对于直销和传销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的两部条例即《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当中。

 

什么是直销

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条例还规定,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目前我国的直销产品范围仅包括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类。

直销,一是指单层次的直销,就是企业寻找业务员,然后销售产品。二是多层次直销,就是形成一个一个的销售小组。站在商业分销的角度来讲,直销是一种分销模式,它有三个特点:一、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体,二、没有中间销售环节或尽量少的中间环节,三、可以度量的销售效果。他和拉人头的传销行为有区别:1、多层次直销是一种销售行为,他销售的是企业的产品,目标是建立忠诚的客户体系;非法传销是一种以拉人头为手段敛财的行为,销售的是一种机会。2、多层次直销不允许有高额的入会门槛;传销第一步就告诉你有一个高额的入会门槛或等值的高额产品。3、多层次直销在教育中会宣扬劳动才会得到收获的辩证的观念;非法传销的教育中强调运作起来很简单,只要拉人头就可以。

一般业内称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为直销,而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则称为传销。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作为直销员大多拥有固定的业务区域,并在此范围内不依附于传统店铺对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销售赚取佣金。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大多非雇佣关系,但也有部分直销公司为了加强控制选择直接雇聘人员进行销售并发与薪酬。更亦有直销公司两者兼取由自销员自己选择。

上述直销模式之所以称之为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是因直销员的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其个人销售货物所获得的零售利润和公司因其突出表现而另计的特别酬劳。

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直销员除了依靠销售货物获取利润外更可自己招募培训其它的直销员来一齐销售货物,其收入的来源不仅包含其本人的销售收入还包括其名下所构建的网络产生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收入。这就是和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最显著的区别。

 

什么叫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91日公布2005111日即将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与自由的非法模式。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多层次直销是传销,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多层次直销属违法行为。传销的组织者更犯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即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了解,传销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通过运用数学倍增的原理,吸收更多的人帮助销售人员销售;但在发展过程中,这种原本正当的营销手段,却转变为“拉人头”的欺诈活动,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即便有也只是行骗的“道具”,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

对于传销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直销与传销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1、直销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需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务部及工商总局制定的专门账户中存入2000万到1亿元不等的保证金,所有直销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相关网站上能够查询;而传销企业要么是根本没有任何登记手续的非法企业要么就是冒用他人的企业,根本无法核实。

2、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而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都要先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

3、直销企业的培训人员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并有相关市场营销专业知识。其培训员证在商务部网站上能够查询;但传销组织中没有正规培训,通过制造“明星效应”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员进行洗脑。

4、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传销是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5、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传销参加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

 

直销与传销产品上的区别:

1、是否是从产品销售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2、是否在宣传中画饼

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3、是否有完备的退换货制度

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通过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消费者退换货时,要注意购买时间、是否开封、售货凭据、办理退换货的渠道等细节。

有无完备的退换货制度,是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的重要区别之一。直销活动,有商品销售、有售货凭证、有退换货方式及退换货地点、联系人;拉人头式传销,多数无商品销售、无售货凭证、无退换货方式、无退换货地点及联系人,不允许退货。

4、是否设立店铺经营。

在我国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开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站,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5、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直销与传销活动“培训”的区别:

1、培训内容:直销培训的内容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直销业务知识等;传销培训则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教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2、培训形式:直销培训是合法的活动,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信息,直销培训客观宣传企业情况和报酬制度;传销培训是暗中、私下非法进行,并伴随虚假宣传,欺骗加入人员,俗称“洗脑”。

3、培训地点:直销培训选择在合法正规的培训场所;传销培训则往往在租住的民宅进行。

4、授课人员:直销培训员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直销企业公布。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期间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是传销组织网络的一员,有的是传销网络的上线、传销团队的头目和所谓“成功人士”,不出示或根本没有身份证明。

5、培训对象:直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传销培训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如18岁以下的人员、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等都可以参加。有的传销组织还控制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派人监视参加人员的行动,控制其人身自由。

 

直销与传销计酬方式的区别:

1、直销企业的报酬计算方式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该企业网站查询、核实;传销组织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不公开的,是暗自运作的;

2、直销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自己的报酬挂钩;传销以“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中的下线,既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也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再发展的推销员。传销常用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级差制等;

3、直销企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销售商品越多,获取报酬越多;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即“拉人头”传销;

4、直销活动由直销企业向每个推销员支付报酬;传销活动多数由传销组织的销售团队的头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销人员支付报酬;

5、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销售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在传销商品的活动中,传销组织允诺的报酬绝大多数超过30%,有的根本不限制报酬比例。

 

传销的危害与打击处理

在我国传销是明令禁止的,是一种经济犯罪活动,有的会演变成一种经济领域中的"邪教"行为。它在表现形式上变化多端,明显套用国际营销学中的直销概念,任其自由发展,会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安全。这起直销变传销的事件不禁让人想起一幕幕传销害的惨案,使之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如2009年南宁破获的一起传销案,被骗去传销的魏志琦妻子与其离婚,自杀未遂,同村一起传销人员周火根的妻子绝望自杀,留下两个正在读小学的孩子,而周火根依然留在南宁参与传销活动……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罪与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观点什么是直销


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条例还规定,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目前我国的直销产品范围仅包括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类。

直销,一是指单层次的直销,就是企业寻找业务员,然后销售产品。二是多层次直销,就是形成一个一个的销售小组。站在商业分销的角度来讲,直销是一种分销模式,它有三个特点:一、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体,二、没有中间销售环节或尽量少的中间环节,三、可以度量的销售效果。他和拉人头的传销行为有区别:1、多层次直销是一种销售行为,他销售的是企业的产品,目标是建立忠诚的客户体系;非法传销是一种以拉人头为手段敛财的行为,销售的是一种机会。2、多层次直销不允许有高额的入会门槛;传销第一步就告诉你有一个高额的入会门槛或等值的高额产品。3、多层次直销在教育中会宣扬劳动才会得到收获的辩证的观念;非法传销的教育中强调运作起来很简单,只要拉人头就可以。

一般业内称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为直销,而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则称为传销。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作为直销员大多拥有固定的业务区域,并在此范围内不依附于传统店铺对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销售赚取佣金。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大多非雇佣关系,但也有部分直销公司为了加强控制选择直接雇聘人员进行销售并发与薪酬。更亦有直销公司两者兼取由自销员自己选择。

上述直销模式之所以称之为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是因直销员的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其个人销售货物所获得的零售利润和公司因其突出表现而另计的特别酬劳。

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直销员除了依靠销售货物获取利润外更可自己招募培训其它的直销员来一齐销售货物,其收入的来源不仅包含其本人的销售收入还包括其名下所构建的网络产生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收入。这就是和单层次直销(Uni-LevelMarketing)最显著的区别。


观点什么是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91日公布2005111日即将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与自由的非法模式。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多层次直销是传销,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多层次直销属违法行为。传销的组织者更犯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即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了解,传销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通过运用数学倍增的原理,吸收更多的人帮助销售人员销售;但在发展过程中,这种原本正当的营销手段,却转变为“拉人头”的欺诈活动,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即便有也只是行骗的“道具”,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

对于传销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观点直销与传销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1、直销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需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务部及工商总局制定的专门账户中存入2000万到1亿元不等的保证金,所有直销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相关网站上能够查询;而传销企业要么是根本没有任何登记手续的非法企业要么就是冒用他人的企业,根本无法核实。

2、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而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都要先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

3、直销企业的培训人员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并有相关市场营销专业知识。其培训员证在商务部网站上能够查询;但传销组织中没有正规培训,通过制造“明星效应”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员进行洗脑。

4、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传销是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5、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传销参加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


观点直销与传销产品上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产品上的区别:

1、是否是从产品销售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2、是否在宣传中画饼

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3、是否有完备的退换货制度

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通过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消费者退换货时,要注意购买时间、是否开封、售货凭据、办理退换货的渠道等细节。

有无完备的退换货制度,是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的重要区别之一。直销活动,有商品销售、有售货凭证、有退换货方式及退换货地点、联系人;拉人头式传销,多数无商品销售、无售货凭证、无退换货方式、无退换货地点及联系人,不允许退货。

4、是否设立店铺经营。

在我国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开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站,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5、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观点直销与传销“培训”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活动“培训”的区别:

1、培训内容:直销培训的内容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直销业务知识等;传销培训则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教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2、培训形式:直销培训是合法的活动,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信息,直销培训客观宣传企业情况和报酬制度;传销培训是暗中、私下非法进行,并伴随虚假宣传,欺骗加入人员,俗称“洗脑”。

3、培训地点:直销培训选择在合法正规的培训场所;传销培训则往往在租住的民宅进行。

4、授课人员:直销培训员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直销企业公布。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期间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是传销组织网络的一员,有的是传销网络的上线、传销团队的头目和所谓“成功人士”,不出示或根本没有身份证明。

5、培训对象:直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传销培训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如18岁以下的人员、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等都可以参加。有的传销组织还控制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派人监视参加人员的行动,控制其人身自由。


观点直销与传销计酬方式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计酬方式的区别:

1、直销企业的报酬计算方式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该企业网站查询、核实;传销组织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不公开的,是暗自运作的;

2、直销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自己的报酬挂钩;传销以“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中的下线,既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也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再发展的推销员。传销常用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级差制等;

3、直销企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销售商品越多,获取报酬越多;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即“拉人头”传销;

4、直销活动由直销企业向每个推销员支付报酬;传销活动多数由传销组织的销售团队的头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销人员支付报酬;

5、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销售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在传销商品的活动中,传销组织允诺的报酬绝大多数超过30%,有的根本不限制报酬比例。


观点传销的危害与打击处理


传销的危害与打击处理

在我国传销是明令禁止的,是一种经济犯罪活动,有的会演变成一种经济领域中的"邪教"行为。它在表现形式上变化多端,明显套用国际营销学中的直销概念,任其自由发展,会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安全。这起直销变传销的事件不禁让人想起一幕幕传销害的惨案,使之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如2009年南宁破获的一起传销案,被骗去传销的魏志琦妻子与其离婚,自杀未遂,同村一起传销人员周火根的妻子绝望自杀,留下两个正在读小学的孩子,而周火根依然留在南宁参与传销活动……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罪与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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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8:00
国外就是传销,但不是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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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8:00
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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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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