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移送后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更少,往往一罚了之,没有震慑力,从而变本加厉,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当前,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决心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出在没有严格规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弱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脱节,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现状
●健全法制、强化执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案件追诉的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为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专题部署为期四个月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强调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狠打违法行为,严密监管网络,坚决查处大要案,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扶优扶强,使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当前,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决心展开整治,问题出在没有严格规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弱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脱节,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现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的多、主犯的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的多、重刑实刑的少)。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189起,案值8.3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大案要案78起,移送司法机关仅21起。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假工作共立案查处1685起,移送司法机关仅15起。上海海关打击走私立案查处走私违规案件2148起,案值11.5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32人,经法院判决只有41起81人。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少地方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制约是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五个不够:一是思想认识不够统一;二是工作衔接机制不够完善;三是信息沟通不够畅通;四是案件移送不够及时;五是协作配合不够规范。这无疑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移送后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更少,往往一罚了之,没有震慑力,从而变本加厉,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专项整治真正取得实效,务必抓紧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FS:PAGE]
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8月,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要使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当前要切实解决三大问题:
一是思想上要确立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应尽的天职。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健全法制、强化执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应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思想,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树立“出大力、得大益”的责任意识,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力度。
二是机制上要搭起“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平台。
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所有案件情况一律上局域网,接受上级主管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约。从上海浦东新区实践看,这一做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执法资源的共享度。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所在。 [FS:PAGE]
三是工作上要密切联系实际,严格依法办案。
要认真总结几年来整规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和打击传销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分析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案件追诉的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的过程中应及时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该认真研究,及时答复。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的技能,增进相互之间理解和信任,并不断地总结办案的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柴俊勇/上海市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