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的前提 须完成对传销的认识和否定

禁止传销的前提 须完成对传销的认识和否定

 

    当人们尚不知传销的要害在哪里,甚至说不清何谓传销时,禁止传销就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98年发布禁止传销的《通知》后,我国对传销的研究和讨论便嘎然而止,而相关的管理和宣传部门又没有继续进行研究的职责,以至于我们今天在媒体上看到和听到的有关传销的宣传仍停留在初识传销时的形式化认识阶段,甚至有违于《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传销的界定。用这样的传销观念判断传销虽曾有效,但毕竟在认识论上是错误的,严重妨碍对传销的批判和禁止。

    若真想将传销禁而止之,对传销的认识就不应该不了了之,至少要搞清其行为的基本性质、本质内涵和造成各项社会危害的祸根。这样,我们才能掐住这种不良经济行为的要害,将其送入历史的拉圾堆。之后,还可能找到一条流通创新的正路。

    《条例》是迄今为止谈论传销问题的最重要依据,但也应看到,它毕竟是市场管理手段,既不能代替,也不会妨碍我们从认识论的角度基本说清传销的问题并完成对它的否定。

.对传销行为基本性质的社会共识不可否认

    众所周知,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诞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传入我国,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从98年起被我国禁止。其参与者被公认为传销商或经销商,其行为的基本性质是销,即商品售卖行为,这是国内外的基本共识。至于传销曾借“自己买并介绍他人买”的消费者行为方式解决入会和发展新会员的问题,我国舆论界早有一致的结论:由于传销商品的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数倍乃至十数倍,严重背离了其内在价值,因此,为入会而进行的购买实质上是对经营权的购买,属商人投资行为,与消费者在正常市场价下的购买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至于传销第二个层次的内涵--如何销,国际直传销界是与所谓的直销一起谈的:单层次或多层次的无定所营销。一般理解为:单层次的是直销,多层次的是复式营销或曰传销。二者被业界统称为“直复营销”或“直传销”,并经常将其简称为“直销”。我国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05年底生效的两个条例(即《直销管理条例》和禁传《条例》)答记者问时也说,这两个文件是我国对入世承诺中“无固定地点销售”(注:无固定地点即无定所,或无店铺,以下同)所做的规定,并按国际直传销界的说法把这种销售称作直销,说传销是这种直销的两类表现形式之一。总之,国内外对传销的表述都离不开“销”。

    《条例》为把“老鼠会”等行为也以传销的名义一并禁止而影响了对传销行为性质的明确表述,但在界定第三种传销行为即典型传销行为时,通过把“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也间接地承认了这种传销行为的基本性质是销。本文不是谈市场管理的,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谈传销的,必须就典型传销而言。因此,就本文所谈的传销而言,《条例》也承认了它是销。[FS:PAGE]

    不管最终是否该把传销归结为“无定所复式营销”,从既有的各方共识来看,传销的基本内涵至少应该圈定为是谈销和如何销的问题的,即传销最基本的行为性质是销。对此,不曾有任何人否识,也不可否识。

.常见于我国媒体的单纯形式化传销观念无以成立

    很奇怪,面对基本一致的社会共识、文件规定和领导讲话精神,经常见诸于我国媒体的竟完全是另外一套无“销”的传销之说:先说“有网就是传销”,然后说“凡滚动发展和团队计酬的就是传销”,最近又说“靠发展人员牟利的就是传销”、“上线拿下线钱的就是传销”,或无论何种行为,凡采取金字塔形式运作的就是传销。这些说法完全没有了销和如何销的痕迹,甚至不同于“金字塔营销”之类的形式化说法,没有了“营销”一词,成为一种单纯形式化的东西。不管何种性质的行为,只要其发展和计酬方式中具有金字塔特征,便被认为是传销。这种观点既无可靠出处,也未经论证,仅凭某人随便一说便流传开来,延续多年,太不可思议了。而且,把销的某种方式说成发展或计酬的某种方式,发生了概念上的错乱,这在形式逻辑上也是不通的。这样的传销观念何以成立?这样的宣传者要禁止的其实不是传销,而是某种运作模式或计酬方式。显然,我国各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对传销的一致看法,在媒体上所宣传的一直是“盲人摸象”式的片面的感性认识,离说清何谓传销还差很远。

    禁止传销是件严肃的政策性、法规性事情,不可很随意地顺口去说。特别是在出台了《条例》之后,不可不顾其对传销行为的界定用了缺一不可的三项定语,其中的第三项定语(“牟取非法利益的”)特意重复了三遍,在宣传中怎可只用第一项或第二项定语呢?看来,如果不抛弃单纯形式化传销观念,是不可能正确理解《条例》的。为了以后能说到点子上,认清传销的本质内涵是我们不得不补的一课。

.区分传销的形式与本质

    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及具有这一特征的运作模式既非传销所独有,也非传销的本质特征。人类社会就是个大金字塔,其中又有许许多多的(由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军队等构成的)小金字塔。社会各领域的分配结构也基本呈金字塔状,凡劳动效用及于下属团队业绩的也都依下属团队业绩计酬。能把这些都贴上传销的标签吗?这样的组织形式和分配结构久经考验,虽有缺点,却尚未出现可以替代的更好形式。这些形式或手段类的东西可为这一事物服务,也可为那一事物服务,不构成事物的本质内涵,不决定事物的性质和过程。传销之为传销,主要地不在于它采取了何种运作形式,而在于它用这些形式做什么和怎样做。从现有的共识来看,销和“无定所复式营销”才是它的本质内涵,具有金字塔特征的滚动发展模式和按团队业绩连锁计酬方式不过是实现“复式”的形式或手段。[FS:PAGE]

    迄今为止,为实现这个“复式”,传销己先后采取了三种具体形式:1.人员连锁滚动发展并依团队业绩按层代制或级差制计酬;2.群体分期滚动发展并滚动计酬;3.分区发展“碰对”计酬。这些具有金字塔特征的运作模式和计酬方式不过是可这样,也可那样的形式或手段,三者甚至可以相互转换,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具有代表传销和用以判定传销的本质特征。只有“无定所复式营销”才概括了传销的行为性质和本质内涵,如果非要给传销下个定义的话,采纳国内外基本认可的“无定所复式营销”这一说法还是可以的。当然,这是仅从它作为一种营销方式的本质内涵而言的,不能到此为止,因为它已经发生质变。

    传销在任何方面的形式化表现都不能代替其本质内涵,能用以判定传销的只能是其本质内涵。若只抓形式,不管本质,则如同断案时只认衣裳不认人一样,是个糊涂判官。


.传销的质变和要害

    传销企业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也为满足层层传销商在非市场的营销渠道内“复式”“扒皮”(即提奖)的需要,传销商品不能自由上市,由传销企业独家垄断,在自己控制的人际网络系统内销售。避开了竞争和市场的调节作用,传销商品的价格在牟取暴利和重奖促推销的驱动下,必然抬升到极不合理的高度。于是,传销商品失去正常消费市场,不得不由入会传销商充当消费者,由此形成了传销界共同的运作程序:“先当消费者,后当经营者”。由入会传销商构成的市场会形成与由消费者构成的市场截然相反的机制,不是降低价格以取悦消费者,而是竞相提高传销奖金在商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以吸引传销商,从而导致以更大的比例抬高商品的价格。因此,超高价便成为传销界的共同现象,高出同类可比商品正常市场价数倍乃至十数倍己是不争的事实。

    在超高价中,商品的价值(商品的市场中等价一般可视为在当时供求关系制约下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在其中只占一个很小的零头,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交易己经不是用货币交换等价商品了,商品营销成了晃子,由传销公司和“上线”对购买者大大超出商品价值额外支付的无偿占有成了这种营销过程的的主流。这是哪类经济行为呢?有人曾把它归结为贩卖经营权,但同一经营权是不可无限连锁贩卖的;有人说它是“非法集资”,而这个“资”却不是集的,而是以购买商品的名义支付的,支付者立即丧失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世界上哪有不保留所有权的集资?后来我国有关管理部门把它归结为“非法敛财”或“牟取非法利益”,不错,但又太含糊了,未能说明敛的是哪一部分财及为何非法。准确地说,它是超价值掠夺。应该说,传销事实上蜕变为以商品交易为名对消费者(或传销商上线对下线)进行的超价值掠夺。[FS:PAGE]

    这样说来,对传销的完整表述应该是:运用垄断商品,避开市场机制,以无定所复式营销的方式对他人(指经营者对消费者,传销商上线对下线)进行的超价值掠夺。超高价是传销的必然趋势和非法利益的来源,价格是否严重超越价值是传销是否质变为超价值掠夺的分水岭。

    超高价使传销面临普遍拒绝,为强行推销高价商品和把人拉进传销行列,传销在登陆我国之前就形成系列蒙骗手段并载入传销“宝典”。如“邀约三不谈”把人蒙进会场;见面“ABC法则”以制造身边成功者假象;在会场上造假势、算假账让人以为发财在即,会后频频跟进以趁头脑发热时成交;为培养传销“精英”和使屡遭失败者执迷不悟,传销公司经常以培训或开发潜能的名义向其灌输一些腐朽观念和歪理,如为了个人利益可以不择手段、丢弃人格;鼓吹善意的欺骗并让被骗者向骗子感恩;宣扬“想成功就能成功”、“坚持就能成功”的唯心主义成功观等。传销一方面以不断扩展的群体性欺骗和掠夺破坏着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以西方的思想拉圾毒害着人们的心灵,扭曲着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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