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5类直销违规行为,5年内可不给予强制处罚


【直销界】日前,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其中涉及5类直销员、直销企业违规行为,5年内可不给予强制处罚。直销企业的五类行为:违规进行直销员培训的;直销员推销过程中没有出具发票、退换货制度、产品价格、合同等资料的;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企业未及时建立退换货制度的;企业信息披露和报备有违规的,符合“清单”规定的,可不予强制性处罚。此外,今年3月1日起,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将实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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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统一建立“柔性执法”制度

此前,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和清单,长三角地区部分市也陆续出台相关制度。

2022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议定,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对免罚轻罚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

2023年1月13日,经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会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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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清单涉及直销监管5类直销员、直销企业违规行为,5年内可不给予强制处罚,对直销等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为给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对主观上没有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过免罚”,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失导致信用受损、负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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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无心之失可不予处罚

《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如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认定。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做出了免罚轻罚的规定,但相应条款的表述较为原则,“罚”与“不罚”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罚”与“不罚”的尺度和标准,是基层执法难题之一,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规定》进行细化后,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此外,《清单》也有提到,未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同样实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小错不罚,此前企业因违规行为有行政处罚记录,现将不在实施处罚。

以下是通知详情——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皖市监法〔2022〕8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中心)、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皖政办秘〔2022〕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除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外,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除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外,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除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外,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五)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六)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行为符合本通知及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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