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等行为被纳入“黑名单”

        《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于71日正式施行。针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将被《办法》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指出,失信主体的三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为领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贿赂、欠薪、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预售资金逃逸、发布虚假广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重大交通违法等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纳税、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

列入黑名单的人《办法》明确将多方面受限。如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等方面受到限制。自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注册新公司、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府资金支持、评审专家聘请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行政机关将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按规定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而进入“黑名单”失信主体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即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有悔改意愿和实际表现的,可以根据情况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同时,政府鼓励社会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软卧、直通车等高级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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