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27条都作了明确规定:
1、 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条例第24条第一款)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50万-200万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首次将传销犯罪正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条例第24条第2款)
按照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所得,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3、对一般参于人员的处罚
一般人员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也要给予处罚。
即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50万元的罚款,同时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