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信息虚假误导未报备 或将吊销直销牌照

商务部:信息虚假误导未报备 或将吊销直销牌照

 

  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日,还发布《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首次对保健食品类、家用电器类的直销产品及直销企业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通知全文:

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秩函〔2016153
  【发布日期】201648
  【生效日期】2016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见附件1)、《直销培训员备案表》(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号)同时废止。


公告全文:

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


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现就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公布如下:


一、直销产品的类别

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1]


(一)化妆品

定义及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


以用途为依据,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依据,化妆品分为: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染发类、浴盐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蜡基单元(蜡基类)、牙膏单元(牙膏类)和其他单元等7[4]


资质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网上申报备案。


(二)保洁用品

定义及分类。保洁用品包括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15[5],生活用清洁用品包括洗涤剂、洗涤用具、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其中,消毒剂、消毒器械仅指个人和生活用消毒剂、消毒器械。


资质要求。保洁用品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杀毒原理生产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杀(菌)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产品上市时应将卫生安全许可报告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6]


(三)保健食品

定义及分类。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7]。包括:国产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外生产、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资质要求。国产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四)保健器材

定义及分类。保健器材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预防疾病及其他特定保健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产品。


资质要求。保健器材应当符合有关保健用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8],或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认证、证明,确认产品具有保健功能。


(五)小型厨具

定义及分类。小型厨具是指在居民住宅或类似场合中使用的厨房用具,包括:储藏用具(储藏食品和器物用品的用具)、调理用具(调制食品的工具和器皿)、烹调用具(炊具以及烹调中使用的相关工具和器皿)、餐具和其他厨具(水供应设备、排水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


资质要求。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9]。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如净水器)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10]


(六)家用电器

定义及分类。家用电器是指消费者在居民住宅或类似场合中使用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电器[11]。包括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及类似产品、音视频设备及上述电器的配件[12]。(具有清洁卫生、美容、保健功能的电器具,归入家用电器类别,不归入保洁用品、化妆品、保健器材类别)


资质要求。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规定,产品被纳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直销产品的生产

(一)生产企业的类型。

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二)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1231[13])。


保洁用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4]。属于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1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事项和品种明细表列明保健食品的具体信息)。


保健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6]


[1] 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5]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1116日)。

[6]《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61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7]《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8] 参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

[9]《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11]《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1 范围”。

[12]《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

[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1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

[15]《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61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16]《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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