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直销立法概况

国外直销立法概况

 

  自二次大战以后,直销这一无店铺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国出现,随后,又流行于世界各地。直销这一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概念,如:无商店零售、多层次传销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两位一体、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独立身份直销商等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无限连锁链、卖钱、高压销售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针对新问题,新的立法也迫在眉睫。所以,伴随着直销的流行,有关直销立法也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起来。

  目前世界上有直销发展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关于直销的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直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的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泛。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直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地位也举足轻重。亚洲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像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像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既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字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进行行业自律。世界直销联盟(WFDSA)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已经成为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直销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立法重点:

  冷静期问题

  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所谓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指加入直销公司时所要交纳的费用,在有的国家称为注册费,是获得直销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于金字塔计划均要求参加者一开始即支付大笔金钱,因此各国对入会费问题均十分重视。美国规定直销公司新人的加入费在加入后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费用在7天之内不能超过75英镑。

  上门访问销售问题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存货负担问题

  直销公司通过某些规定使直销商必须购买大额的产品,而这些产品绝非短期或甚至永远都销售不出去,这是非法直销的共同点,他们以此手段迅速积累资金。各国法律对存货负担的规定比较严,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直接规定不得要求直销商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加拿大法律规定:“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即属违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韩国规定的更严“给传销商或参加者增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制定如此严格的规定,是因为不法公司往往在新参加者一加入时即以存货负担将其套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人来解套。

  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对直销商退货权利的规定,为限制公司给直销商增加存货负担,各国法律一般都赋予直销员很大的退货权利。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公司必须以不低于产品原价的90%给直销员退货,相当大的程度遏制了不法公司的行为。

  价格问题

  直销产品的价格在各国也曾引起过争议,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对价格的争议点也不同。大多数国家对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韩国法律只规定直销企业“建议的零售价格不应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字;加拿大法律规定参加直销的人购买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其用意是禁止直销公司从发展人头中获利。

  夸大宣传问题

  直销是一种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讲解、亲身演示并以口碑方式传递商业信息的营销行为。因此各国法律都有禁止夸大宣传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描述收入必须是公正、合理、适中的,是描述人所掌握的事实,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销售网络中具有代表性、普遍参与者的实际收入。

  公司的设立

  亚洲国家对直销公司的设立管制比较严,欧美国家则一般不加约束,韩国对直销公司设立有注册资本限制,对开直销公司的人有资格限制,而且开直销公司必须向市长、省长登记注册。马来西亚的直销公司则必须向该国的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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