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染上传销沉疴不可等闲视之

“众筹”染上传销沉疴不可等闲视之

 

“众筹”顾名思义,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众筹引进中国内地以来,似乎并没有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相反,众筹被染上了庞氏骗局、非法集资、原始股传销等沉疴,不可等闲视之。

众筹与传销理不清的瓜葛。众筹本质上是分享式经济,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高效、精确地对接资源和需求。而传销是模糊消费和投资的概念,通过 “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使人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把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的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4种众筹模式:捐赠式众筹、回报类众筹、股权类众筹和债权类众筹。捐赠式众筹适用于NGO(非政府组织)等公益项目;回报类众筹擅长于科技、设计、艺术和出版等领域,属于奖励式众筹,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会得到经济和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回报;股权类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股权资金。在互联网平台进行P2P借贷属于债权类众筹。而股权众筹将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也是目前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就目前股权众筹的发展来看,还没有一家是可以100%信赖的。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传销”便会作为一些众筹项目发起者喜爱的传播方式。因而去年一些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倒在了非法传销的路上。

众筹模式游走在罪与非罪边界。如今互联网上建立起来的朋友圈的基数远大于日常的朋友圈,所以很容易“网络洗脑”一部分网友参与进来。这样层层的扩展下去,其危害性相对于传统营销有过之而不及。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众筹,“网络传销”在相关法案没出台之前都会成为一部分人的融资手段。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起来的“人脉”,在各个社交平台朋友圈造势宣传,引导许多无知的网络朋友,在完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了投资。目前不少“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行为是在打擦边球,行众筹名义,却有非法集资之嫌。例如天天银行以原始股份和丰厚利润承诺作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募集资金,且所谓的“股东”至少已超过200人,这种行为完全属于非法集资四个典型特征: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常常用的手段则是庞氏骗局,而庞氏骗局又是所谓众筹企业走向传销之路的开始。众筹模式往前一步是传销,往后一步是非法集资,然而缺乏规范的众筹,已经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了。

无法可依造成众筹监管空白。被妖魔化已经成为众筹的常态。水果营行疯狂扩张创富神话破灭,被指以“众筹”名义搞传销、搞非法集资,各种罪名等身。同时如微商、P2P、卖原始股的都敢说自己在做众筹,而一出乱子,就变成了预付卡骗局、庞氏骗局、P2P非法吸收存款、原始股骗局,转头又统统都拉众筹垫背,最后变成众筹被扣非法集资的帽子。而纵观国内众筹整个行业,它的发展史并不长,众筹只是在近几年被人们认可和追捧。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并不健全,更别提对众筹行业的监管了。众筹平台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创业者和投资人之间的信任,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却没有真正落实。所有项目的评估都得靠投资人自己完成,这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将诈骗项目和创业者的众筹项目区分开来,的确是很有难度。首先,投资人在参与众筹项目时,务必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分析,防止上当受骗;其次,发起众筹的创业者们,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项目的众筹模式和结构,预估项目的风险以及 自己的承受能力,切勿盲目创业众筹,害人害己;最后,众筹平台网站应该严格把关,更加谨慎的审核其团队和产品,让那些投机分子无空可钻,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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